{{ $t('FEZ002') }} 市立宣信國小|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1月3日府授警外字第1135300113號函辦 理。 二、人口販運防制法(下稱本法)業奉總統112年6月14日華總一 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,相關配套法規皆已 辦理發布作業中,定於1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 三、內政部移民署為使各司法警察機關(單位)明確辦理鑑別及 相關異議流程,業訂定「司法警察機關(單位)處理疑似人 口販運案件鑑別及不服鑑別之異議流程」、「疑似人口販 運被害人權益告知書(外來人士適用-中文版)」、「鑑別 異議書(範本)」及「鑑別異議結果通知書(範本)」等相關 文件,俾利各司法警察機關(單位)作業順遂。 四、依本法第11條修正草案說明內容,本府倘處理疑似人口販 運案件鑑別異議,由本府警察局為鑑別異議處理之決定機關,併予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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