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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嘉義市宣信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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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市府文化局為強化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事宜

{{ $t('FEZ002') }} 市立宣信國小|

一、依據本府文化局112年5月31日第1121510032函辦理。
二、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,興辦機關(構)辦理公共藝術,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建議,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,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,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。
三、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為妥善發揮公共藝術設置意旨之重要環節,請注意遵循前開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,落實應辦事項:

(一)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,應提擬至少10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,載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送審議機關備查。
(二)公共藝術管理維護所需經費,非匡列於設置經費內,應按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所載管理維護計畫、經費需求及各作品實際狀況,逐年編列預算辦理,其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。
(三)興辦機關(構)非公共藝術後續管理者時,相關預算應由管理機關(構)編列。
四、如有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問題,除可洽該局承辦人員外,亦可洽文化部法規諮詢專線:(02)2322-1748、諮詢信箱:lawq@moc.gov.tw;公共藝術網站問題請洽:(02)8773-4300#156、客服信箱:publicart@moc.gov.tw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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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14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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