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市立宣信國小|
一、查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五規定有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(按: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、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【補】助……等)。
二、復查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,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(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)起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,規定如下:
(一)發給對象:
1、支(兼)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(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)者。
2、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(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),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(兼)領月退休金者,比照現職人員發給;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,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。
(二)兼領月退休金者,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。
亦即僅有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或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,方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。
請同仁詳閱填表說明,另子女就讀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(如係初次申請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);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驗收費單據,本申請表請於9月23日前逕送人事室彙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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